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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寄信封廣告藏品圖,第1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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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寄信封廣告藏品圖,第2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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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寄信封廣告

創作者說明:臺北地方法院

主題類別:文物

材質:紙張

創作年代:1929~1929

創作年代描述:昭和4

尺寸描述:24.2*9.4 (公分)

登錄號:07-013-104-0009-0020-0

關鍵字:臺北地方法院、司法大廈、謝阿興、苗栗、頭屋

藏品描述:本物件為使用過的臺北地方法院直式信封,以棕色為底色。正面偏左書寫「謝阿興殿」的收件人姓名;右上部書寫「苗栗郡頭屋庄二岡坪字二岡坪二0ノ一」之收件地址;左下角貼有3錢郵票及蓋上臺北郵便局昭和4年5月22日的郵戳。背面中央偏下方印有「臺北地方法院」;左下角直印「裁判費支辨」(按:審判費支付)字樣。上方封口處有蓋有拆信刀圖案章。明治29年,臺灣總督府公布「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」,將臺灣司法制度定為三級三審制,設有地方法院、覆審法院及高等法院為三級法院,設覆審法院、高等法院於臺北,在各地設包括臺北在內共13間地方法院。此後總督府的法院制度數度變革,為地方法院層級始終維持。昭和初年,臺北地方法院設立在博愛路靠近愛國西路處,與高等法院鄰接,對面是臺灣軍司令部。昭和4年,總督府動工興建法院廳舍,昭和9年新廳舍完工,高等法院、檢察局及臺北地方法院遷入,即現今重慶南路一段之司法大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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